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1-26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办理程序:1、拟占用林地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现场查验;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4、省林业厅审批。
受理条件: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2、单位法人证明;3、《使用林地申请表》;4、项目批准文件;5、被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天。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