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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官方网2015年涉农项目资金情况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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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涉农项目资金情况

 

   我局2015年涉农项目4个,共计资金810.9万元(以2015年底前上级下发资金文件为准)。

  1、河南省林业生态建设提升工程

  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5年河南省林业生态建设提升工程营造林明细计划的通知》(豫林计【2015】5号文件,2015年省下达我县总任务6.8263万亩(其中:造林0.9万亩;森林抚育改造5.7263万亩;花卉苗木0.2万亩)。

  项目实施: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实施营造林的个人或单位。

  监管措施:一是根据省下达年度任务,局编制年度营造林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批复后由农户或承包单位自行实施;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林业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的实施及时跟进,对项目实施的面积、质量等进行现场指导;三是项目实施结束后,先由林业局进行自查,然后由省林业厅专家组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再次全面核查;四是惠农资金监管。该项目资金由省林业厅依据核查结果进行下拨补助资金,资金下拨县财政局建立的专户。由实施个人或单位提供土地承包合同、身份证到林业局办理验收证明和提款申请,经批准后由县财政专户直接把补助款打到实施个人或单位帐户。五是林业局组织涉农股室组成检查组,不定期深入到乡、村、组、农户,进行走访、质询、座谈、查阅相关资料,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项目实施的个人或单位。

  按照省下拨的资金文件精神以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配合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坚决杜绝挪用、截留、转移等异常现象发生。(注:该项目补助资金情况按省下发文件为标准,具体时间不确定。)

  责任主体:业务股

  监督主体:局总支

  2、退耕还林项目

  2015年完善退耕还林面积4万亩,政策补助资金500万元。

  项目实施:该项目由退耕还林农户自行实施

资金发放方式:由县级财政局直接拔付给各退耕还林农户提供的个人帐户上。

  监管措施:一是开展退耕还林自查。退耕还林办公室每年组织乡镇 相关人员对该乡镇的退耕还林面积 、小班进行实地踏查,二是各乡镇上报的退耕还林小班进行实地检查验收。三是及时上报结果,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四是对检查出的不合格小班立即以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文件对该乡镇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报县退耕还林办公室,进行复核。五是由林业执法部门加大退耕还林地内涉林案件的查处力度,保护退耕还林成果。六是局总支组织涉农股室组成检查组,不定期深入到乡、村、组对退耕还林农户进行走访、质询、座谈,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至退耕户。

  责任主体:退耕还林办公室

  监督主体:局总支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

  项目实施:该项目由退耕还林承包农户自行实施。

  监管措施:一是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项目的管理、督促,在实施中进行跟踪检查指导。二是每年的3月下旬,退耕还林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下达的任务逐乡镇小班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对于不合格的小班责令立即进行整改或调整,直至合格。三是把自查结果报送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四是省林厅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合格面积、小班进行下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资金,下发的专项补助资金直接到县财政局专户,造林户凭土地承包合同、身份证、提款申请等相关手续,由财政部门直接向造林户支付造林补助。五是在资金下发后,由局党总支组织退耕还林办公室不定期对部分村、组、承包户进行电话问询、入户走访、查阅相关资料等,确保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注:该项目待省林业厅核查后2015年底前下发资金文件,具体时间不确定)

  责任主体:退耕还林办公室

  监督主体:局总支

    4、省级公益林建设项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

  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豫财农【2011】138号文件,镇平县公益林面积2.3万亩,省级公益林面积2.3万亩,补助资金10.9万元(每亩10.75元)。

  项目实施:该项目由镇平县国营五岳庙林场自行实施

  监管措施:一是由县林业局与县国营五岳庙林场签订《镇平县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二是由林场组织人员不定时对公益林区进行巡护,检查护林员是否在岗和林区安全工作。三是由县公益林办公室对公益林管护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注:该项目待省林业厅核查后于2015年底前下发资金文件,具体时间不确定)

  责任主体:公益林办公室

  监督主体:局总支

  5、其他项目

  待有其他项目下达后,十五日内报局监察室备案,同时报县纪委备案。

  责任主体:业务股、项目办、监察室

  监督主体:局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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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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