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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11-26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1、申请者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同意的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省林业厅;3、省林业厅审批同意的,作出准予采集或者采伐的决定。

  受理条件:1、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科研、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种质资源的证明、需要的品种和数量;2、采种单位采集或采伐种质资源能力的资质证明。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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