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1-26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部门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受理条件: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供经国家或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